汇宝网 梁某与主播约定以2000元交易,主播来到后,梁某提出要在车上完成交易,主播不同意,欲离开。梁某提出再付2000元,主播应允,事后以录下视频为要挟,要主播退钱,报警后,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发在浙江宁波,梁某,男,1992年出生,工程师。女方周某,2000年出生,主播。 去年10月8号凌晨,睡不着的梁某与同城周某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嫖娼,约好以后梁某驱车前往接周某,随后梁某将车开往一公园停车场,表示要在车上完成交易。周某不同意,随后梁某表示加钱,并又转了2000元给对方,于是两人在车上完成了交易。事后,梁某将对方送回住处。 第二天,刘某将车上偷拍下来的视频发送给对方,以将视频发上网为要挟向周某索要昨晚交易的4000元,无奈之下,周某将钱转了给他。随后刘某又以删除视频为条件,向对方索要3万元。周某报警声称自己被强奸。 一、刘某(男)构成强奸罪吗?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支付嫖资后,双方是在卖淫嫖娼情况下发生关系的,并且通过视频可以看出,过程中周某并未有反抗的情形。虽然事后周某将嫖资返还。但这不能证明发生关系时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二、刘某(男)构成敲诈勒索罪吗?退还的嫖资纳入涉案金额吗?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综合本案案情,刘某以公开视频为要挟,向周某索取钱财,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那么“返还”的嫖资4000元算不算敲诈勒索范围内呢? 尽管周某的卖淫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刘某已将嫖资转给周某,该转帐行为一经完成,即代表刘某已经丧失该笔款项的所有权。刘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式,将已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钱财据为己有,因此该款项算入敲诈勒索金额内。 注明:刘某成功转帐给周某后,即代表周某获得了4000元钱款的所有权,尽管该笔款项是非法交易得来的,但是除了国家机关,其他人是无权强迫周某放弃这笔款项所有权的。 因此,刘某在本案中被认定敲诈勒索罪的金额为34000元。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7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至5000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至10万为起点;(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 综合本案涉案金额为34000元,属法定“数额巨大”情节。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 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不能做的事坚决不做!根据到案后刘某的供述,他知道嫖娼卖淫是违法行为,所以录下视频为要挟,向失足女索回嫖资,一般情况下对方也不敢张声张,会乖乖地把钱退回。结果正如他所料,嫖资退回来了,但是他心存侥幸,想着再“试”一下,再要一笔大的试试能不能成功?结果这一试就是有期徒刑三年,值得吗? 对本案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评论留言! 关注我,每天分享真实案例。通过案例与大家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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