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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威并施准备对女生亲热,最后一刻因闻到下体异味,放弃逃离

2021-04-14/ 酷若供求网/ 查看: 214/ 评论: 10

摘要恩威并施准备对女生亲热,最后一刻因闻到下体异味,放弃逃离一、案例题内容XXXX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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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威并施准备对女生亲热,最后一刻因闻到下体异味,放弃逃离

  一、案例题内容

  XXXX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系KTV经营者)将被害人郑某从网吧带到KTV,劝说被害人郑某到KTV上班。在被害人郑某未同意的情况下,宋某和该店员工在一包间内对被害人郑某进行言语栽赃威胁、扇耳光,逼迫被害人郑某换上KTV的工作服。

  之后被告人李某让被害人郑某到包间内陪朋友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某让被害人郑某和他一起送朋友去“宾馆”。返回途中被告人李某将车拐弯停靠在“XX饭店”旁的街道边,之后被告人李某用遥控器锁住车门,提出要同被害人郑某发生性关系,并搂抱、抚摸被害人郑某,被害人郑某反抗无力,被告人李某强行将被害人郑某的短裙脱下准备发生性关系,后因闻到异味未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将被害人郑某带回KTV休息。

  XXXX年6月7日18时许,被害人郑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二、焦点问题

  本案该如何分析,是不是非法拘禁?是不是强奸?强奸既遂未遂?强制猥亵?

  三、案例分析

  (一)是非法拘禁吗?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非法拘禁具有较长时间的连续性,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例如非法拘禁12个小时、24个小时等,这种情况被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能性比较大。

  本案中,李某将被害女生从网吧带到KTV,要求被害人在KTV上班,并且还要求女生唱歌、喝酒、送朋友去宾馆等,从时间上和非法拘禁的强度看,都没有达到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标准。

  (二)是强奸吗?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强奸指的是男生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的前提就是性关系的发生,违背女生的意愿,女生是不同意的,男生使用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硬来,所以判断性关系的发生是不是强奸,关键在于女生究竟同不同意、自不自愿。

  本案中,显然女生是不自愿的,但是男生并没有对女生真正发生性关系,在关键时刻男生放弃了,由于闻到有异味就放弃了。此时,算不算强奸了呢?答案是的。男生有强奸的想法,提出想要和女生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女生抗拒,男生就采用锁车门、强行将女生衣服脱掉等行为,强奸行为已经进入实施阶段,构成强奸罪。虽然后来没有发生性关系,这顶多算是犯罪中止,而不是无罪。

  

  (三)是强制猥亵吗?

  强制猥亵女生的,也是犯罪。本案中,男生强行脱掉女生的衣服、强行抚摸女生,其行为也是构成强制猥亵罪的。但是,强奸和强制猥亵是想象竞合犯关系,男生就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强奸和强制猥亵两个罪名。按道理来说应当择一重处断。

  然而,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不会认定为强制猥亵,而会根据主客观因素,认为本案认定强奸罪比较合适。因为,裁判者会认为,被告人的想法和行动、主观和客观都是想要强奸女生,和女生发生性关系,而不是猥亵女生。因此,认定强奸罪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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